(二)实行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复查制度
基层管理局要对涉税鉴证报告进行复查,复查比例要求达到20%以上。
基层管理局管理员要利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结合日常征管中所掌握的情况,对涉税鉴证报告进行案头分析、审核和评估。对涉税鉴证报告发现有问题的,必须坚持“先中介,后委托人”的原则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复查监督:
1、管理员发现疑点的,必须提出复查建议报告,经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可约谈签字注册税务师,要求其作出说明并可根据需要作约谈笔录或补充查证;
2、对注册税务师无法说明清楚的,可到税务师事务所查阅相关档案;
3、对在上述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应书面通知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税务师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责成其重新制作相关税务鉴证报告;
4、经上述程序仍无法确认事实,需要延伸到委托人复查的,还必须将复查建议报告上报各基层局分管领导批准,再实施复查。
各基层管理局如在复查工作中核实税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税务师存在问题的,必须在复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审批材料、复查结果以及有关处理建议层报市局征管科。对在复查工作中如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有违法、违章行为而不报告的,市局将严肃处理。
六、实行执业质量通报制度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利益和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中有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有关规定,报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其作出不予执业备案、注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处理,并报省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加大对行业重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曝光”的要求,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规、违法行为在地税外部网站等外部媒体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