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扣缴义务人要将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一车一档”原则整理保存归档,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月要严格审查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并采取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对扣缴义务人的代收代缴情况组织检查。
六、关于代收代缴税款退税问题
(一)纳税人有以下情况的,可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请退税:
1)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2)变更保险公司造成重复纳税的;
3)因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造成多缴税款的;
4)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而多缴税款的;
5)其他原因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
(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三)因纳税人退保而造成退税,若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该笔税款尚未解缴到税务机关的,由扣缴义务人直接办理退税,同时保存作废的保单备查。
七、关于减免税车辆如何履行办理手续问题
(一)若投保车辆属于暂行条例法定的免税车辆(如拖拉机、军车号牌车辆、武警号牌车辆、警车号牌车辆等),无需办理减免税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二)其他享受减免税优惠车辆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请。
八、关于支付手续费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于每季度15日后,向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结报单》和委托银行扣税凭证。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二)因扣缴义务人的原因,三年内不向税务机关申请支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可不再支付手续费。
九、以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