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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1、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武警和警用号牌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2、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机动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八)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必须通过“见费出单”银行结算系统,采用转账或刷卡(POS机)方式向纳税人一次性捆绑收取“交强险”保费和税金,同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代收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和报销凭证。
  (九)纳税人因出国等特殊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凭“交强险”保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证明》。鉴于现有“交强险”保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已能满足记账需要,地方税务机关不再换开完税凭证。
  四、关于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解缴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按车船税税目分类汇总,于每月终了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如实申报《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解缴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于代收代缴管理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要明确责任分工并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制定本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流程》,管理、监督本单位所管辖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及代理机构做好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确保应收税款不流失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制定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流程》须在2009年6月15日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每月终了后的次月15日内,扣缴义务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征代缴税款汇总报告表》、《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减免税车辆报告表》、《已完税车辆报告表》、《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报告单》和《“交强险”保单作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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