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完税证明(如:完税凭证或纳税记录卡),查验2009年度完税情况,将相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存档备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交强险”保单对以前年度纳税情况查验,将保单复印件存档备查。确实无法提供相关完税证明的,可通过我局“机动车车船税信息查询系统”进行完税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出来,加盖业务章存档备查。
扣缴义务人应将完税凭证号、开具税务机关或前次保单号码输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
(三)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一般应代收自购买“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当年的全额车船税。另有其他情况计算方法分别如下:
1、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2、购买短期保险的机动车,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3、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四)对于2009年以前年度(不含2009年度)未缴车船税的,由纳税人自行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报补缴,扣缴义务人在代收本年度车船税时不予补收。
对于在2009年6月1日前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申报缴纳。也可在2010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其2009年度车船税。
自2010年6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次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五)扣缴义务人在销售非本市籍车辆的“交强险”时,对未能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一律按照广东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六)若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拒绝同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发出《履行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义务告知书》,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在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完毕之前,扣缴义务人不得为其办理“交强险”业务。
(七)关于减免税车辆处理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