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9]200号)
各驻珠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46号)等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执行时间问题
自2009年6月1日起,起始时间以保险机构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签发时间为准,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我市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
从澳门入境行驶的澳门机动车(珠澳两地牌车辆)的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负责征收。根据纳税人自愿原则,也可在购买“交强险”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登记问题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各扣缴义务人营业网点和保险中介机构不需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电脑系统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机动车车船税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以下资料,据此确定车船税应纳税额等纳税事项,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
1、机动车行驶证(符合“微型客车”条件的应同时提供“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2、纳税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减免(完)税机动车提供减免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4、前次年度机动车“交强险”保单(2009年度提供本年度完税凭证或纳税记录卡);
5、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