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9]163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现对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从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我局管辖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统一按季预缴,具体计算方法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执行。原有对房地产企业以当期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停止执行。2009年第一季度少缴或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其后的季度预缴或2009年度汇算清缴中补缴或者抵减。
二、我局管辖的房地产企业2008年度无论是按月预征还是按季预缴,均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基层局要切实加强对汇算清缴的指导和审核。
三、我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