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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堤围防护费适用优惠费率的“外贸企业”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堤围防护费适用优惠费率的“外贸企业”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珠科工贸信〔2011〕431号)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有关2011年堤围防护费项目征收工作分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堤围防护费适用优惠费率的“外贸企业”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的认定标准。外贸企业是指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任一证书,并在上一年度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规定,“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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