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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
(穗民〔2011〕280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水平,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穗府办〔2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是指业务主管部门每年依法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检查,确认社会福利机构继续开展服务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工作,负责对市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

  区(县级市)民政局是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所列以外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对外公布,并报市民政局。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可以自行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年检,也可以委托具备年检技术力量、具有行业公信力的社会组织进行年检。

  第六条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执行情况;

  (三)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医疗护理情况;

  (四)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是否符合规定,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社会福利机构收费和支出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事项。

  第七条 年度检查从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三方面进行。

  服务主要检查饮食、医疗、护理、康复、娱乐、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服务数量、质量的情况。

  管理主要检查服务对象、工作人员和财务、价格等各项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机构的证照、人员配备情况等。

  设施设备主要对照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机构有关规范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厨房设备的情况。

  第八条 年度检查采用查看现场、翻阅记录、采访询问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服务方面通过查看各项计划措施、记录和现场实地考查方式进行。检查对象的饮食、护理、保健情况;康复治疗活动、文娱活动、心理辅导、健康教育的开展情况和环境卫生等情况。

  管理方面通过查看规章制度、实施记录和谈话询问方式进行。检查机构证照、工作人员相关证件和人员配置情况;检查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情况;检查服务对象档案等资料的管理情况;检查服务对象伙食账目公布、意见收集等情况。

  设施设备主要通过查看现场进行。查看居室、洗手间和公共场所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活动室、康复室、厨房等场所和家具、文娱、康复、健身器材配备和使用情况;医疗设备和物资配备情况;消防设备和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第九条 年度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社会福利机构向业务主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检查报告书等年检材料;

  (二)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年度检查材料;

  (三)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四)民政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进行自查自检,并向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报送年度检查自查材料。包括:

  (一)《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

  (三)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民政局每年11月20日前,对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的年度检查自查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民政局或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到社会福利机构现场,对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根据福利机构服务对象性质分别填写《广州市养老机构年检表》(附件2)、《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年检表》(附件3)或《广州市残疾人福利机构年检表》(附件4)。

  现场检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核年度检查情况。符合年检条件的,加盖年度检查合格戳记,发还《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副本;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5)。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五条 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需整改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复检:

  (一)社会福利机构整改完成;

  (二)社会福利机构逾期仍未整改完成。

  经复检的社会福利机构已经按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年度检查定为合格。

  经复检的社会福利机构评分低于 60 分,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隐患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年度检查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当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年度检查定为不合格:

  (一)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及有关登记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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