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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在网上公告认定结果,由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复审与复核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近三个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和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科技、发展改革、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企业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确认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在政策有效期内再次申报按初次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对企业复审或复核的初步意见,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可按《通知》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事实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印发〈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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