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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1〕16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反映。

市科信局
市发改委
市外经贸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成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复审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等提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三)向领导小组提交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务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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