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经信运行〔20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煤炭经营管理部门、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煤炭经营的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监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我委对原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作了重新修订。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要认真按照重新修订的《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的审查监管工作,依法行政,严格管理,维护良好的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现将修订的《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原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渝经发〔2006〕40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