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社会对政府部门承诺的监督网络,促进政府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在民事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契约。
4、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公开、规范、高效、廉洁。
5、政府建立政务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6、政府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7、政府每年确定一批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按照景委[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分三个阶段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1月至5月)
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创建工作宣传,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提高公众对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的知晓率、参与率。
1、成立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科室动员大会。
2、开展调查摸底,把具体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科室。深入调查自测,掌握真实数据资料。全面启动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
第二阶段:突出重点,全面实施(2009年6月至10月)
各科室对照任务分解表、测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重点抓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城形象的突出问题,在创建过程中不断更新与完善。
第三阶段:自查自改,迎接验收(2009年10月至12月)
各科室对照《浙江省文明城市(县城)测评体系》相关标准,全面认真仔细进行逐项检查,查漏补缺,及时做好整改,在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由创建办组织人员进行模拟考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时整改。积极配合省市专家验收组完成考核验收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切实加强对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府办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科室要树立全局观念,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制定宣传方案,整合宣传资源,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
3、对照标准,狠抓落实。围绕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目标,针对县城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发挥职能作用,把创建省级文明工作干在实处。
4、健全机制,加强考核。按照测评目标要求,把涉及到县府办完成的任务,落实到相关科室,做到专人负责,同时把完成创建工作例入年度个人目标考核内容。对影响考核结果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各项先进评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