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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当前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当前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事宜的通知
(浙林办便〔2011〕11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鉴于省政府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文件尚未下达,为方便森林经营者正常开展森林采伐经营活动,防止出现乱砍滥伐现象,根据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预下达2011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资用函〔2011〕2号)精神,现就当前森林采伐限额执行事宜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分项指标建议数的50%先行使用2011年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浙林办便〔2011〕4号文在内),此比例不得突破。省级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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