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香榧等经济林良种采穗圃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林办种〔2011〕26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科研院校:
为加强香榧、薄壳山核桃、山核桃等经济林良种穗条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进我省经济林产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经研究,决定开展香榧等经济林良种采穗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林木良种是经济林优质、丰产、高效的前提和基础,开展良种采穗圃认定工作是抓好经济林种苗品质管理的首要环节。建立固定采穗圃,实行定点采穗,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我省造林的经济林品系清楚、品质优良,最大限度地提高产量和经济效益。
二、认定办法
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认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良种采穗圃,由省林业厅统一对外公告。
三、基本条件
经济林良种采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圃以生产穗条为主要目的,品系为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或认定)并适宜我省推广品种。
2、定植图完整,品系纯正,来源清楚,对于生产上需要配置授粉树的品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授粉品系;采穗母树生长健壮,具备穗条生产能力。
3、采穗圃面积一般不小于30亩,已建成时间不少于3年;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排灌条件良好。
4、具有良种繁育相关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2名以上;生产管理规范,技术档案齐全。
5、无危险性病虫害和检疫对象。
四、认定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经济林良种采穗圃应填报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经济林良种采穗圃认定申请表》;
3、《经济林良种采穗圃基本情况表》;
4、定植图,标识到每一株,并标注固定标记;
5、地形图,比例尺为1:2000;
6、建圃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