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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林种〔2011〕64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保障能力,确保造林绿化用种用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需申报“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单位请于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人:李庆荣

  电 话:0571-86038909

  二О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保障能力,保障林业绿化造林建设安全,根据《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江省林业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苗圃。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经认定的省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林木良种补贴、珍贵树种育苗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六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
  (二)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年培育容器苗能力200万株以上;
  (三)设施设备先进,配套有轻基质容器生产线,建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2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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