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六)增补或更换理事;(七)罢免、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八)听取会长的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九)审议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修改为:“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五) 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六)增补或更换理事;(七)罢免、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八)选举、罢免、增补副会长;(九)听取会长的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十)审议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十一) 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作出本会的工作安排;(三)制定本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及本会的宗旨为出发点;(五)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并提出律师代表大会讨论的议案;(六)选举、罢免、增补副会长;(七)召集、召开本会理事会;(八)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作出本会的工作按排;(三)制定本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及本会的宗旨为出发点;(五)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并提出律师代表大会讨论的议案;(六)召集、召开本会理事会;(七)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第三款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修改为:“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