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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1修订)

  自治机关完善和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加强传染病、地方病及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卫生保健,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和支持多元化办医。加强医疗人才培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造、贩卖伪劣食品和药品的行为。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执行国家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机关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近亲结婚,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城乡就业制度,健全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开展劳动力就业培训,大力实施转移就业工程,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自治机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推进工伤保险,逐步健全城乡低收入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体系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政事业,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强化社会专项事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文化体育工作,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重视气象、地震等灾害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七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对州内自治县除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切实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帮助自治县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自治州内的民族乡乡长由本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自治机关对散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应按他们的特点和需要给予照顾。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在全州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五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内容,创新载体,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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