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根据教育发展需要,积极兴办寄宿制中小学。加大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金投入力度,保障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实际,在高中阶段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自治州内的考生报考大中专院校,根据有关规定,享受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的照顾。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素质。加强薄弱学校和山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到基层乡村学校任教。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重视各类劳动技能培训,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加大教育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年增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逐年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新技术引进、推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积极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开展院企技术合作和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科技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自治州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自治州各项建设中的作用。
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科技发明、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和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自治机关逐步改善各级各类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在自治县和贫困边远乡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生活和政策上的优惠待遇。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优待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加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群艺馆、影剧院、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等文化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工程,大力扶持地方剧种“花儿剧”的发展。鼓励开展传统节会和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文化产业。建设民族文化产业园,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自治机关加强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抢救、保护、利用、传承和管理,加大对重点文物和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力度,组织、搜集、研究、整理民族文化资料,编辑出版民族文化研究成果,建立健全民族文化研究机构,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历史、语言、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加强竞技体育队伍建设,提高竞技水平。不断加大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传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自治州每四年举办一届全州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