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在执行年度预算时,预算项目需要变更的,须报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自治州执行国家和甘肃省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对所辖县市(不含财政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并报甘肃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对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民族机动资金和预备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州财政正常运行发生困难时,申请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或临时性财力补助办法给予解决。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应当符合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和所属县(市)财政预算中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并随着本级财力增长逐年增加,用于处理自治州突发性及特殊问题的补助。
第四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州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顶替自治州正常的预算收入。
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建设投资、拨款等,除专用款项外,均由自治州按资金性质统筹安排。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享受上级财政在计算转移支付时给予相应补助的照顾。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和信贷担保机构。鼓励股份制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州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自治州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经营、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自治机关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全州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有计划地进行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积极拓展高等教育。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创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
自治机关加强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远程教育,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