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1修订)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扩大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引导企业树立商标和品牌意识,逐步取得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提高国际市场准入水平和竞争力,不断扩大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鼓励外商投资,用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创办企业。鼓励境外劳务输出。鼓励州内穆斯林群众发挥与中东各国民间联系广泛的优势,发展国际贸易往来。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服务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交通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加大城乡建设投入,加快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新型城市,加强农村集镇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对土地用途的管制。强化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严禁私自倒卖、出租、转让城镇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中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建立城市统一的建设用地机制。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矿产资源。根据国家规划,优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上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及采矿权出让价款按规定返还自治州后,用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应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古生物化石、古冰川遗迹、丹霞地貌景观等古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管。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污染减排措施,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州内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自主管理。

  自治机关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完善旅游产业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拓旅游市场,改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努力打造临夏穆斯林风情旅游品牌。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保护旅游资源开发者和旅游开发区所在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救助制度,强化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金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甘肃省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自治州的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超收收入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