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组织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扶贫济困,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贫困乡村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坚持造林与管护并重,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公益林、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工程和其他林业生态工程。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州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机关在林业建设中,应当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取、采集和买卖。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以草食畜为主的特色畜牧业,普及畜牧业实用技术,坚持科学养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
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发展规模养殖,培育壮大畜牧龙头企业和专业市场。
自治机关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性免疫、监测和处置,确保畜产品安全。
自治机关加强对水域资源和野生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及开发利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
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加快水利电力的发展。
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有计划地解决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级的部分按规定返还自治州后,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大力发展民族地方工业,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重视和发展信息产业,加强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提高城乡信息化服务水平。培育以旅游、商贸、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农畜产品加工等为主的特色产业,建设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工基地,加快特色经济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自治机关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自治州境内州、县、市所办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属地方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各行各业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参与自治州的开发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城乡商品交易市场和各种专业市场,规划和建设现代物流中心,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建立健全诚信服务体系,规范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贸易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鼓励、支持和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清真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资金、技术、税收和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以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