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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11修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和发展布局,制定经济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建设资金,管理自治州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大力推进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不断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合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确保自治州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改善。

  自治州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保护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本州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项目,提高补助资金比例,适当增加投资比重。

  国家和省上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自治州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农村经济支柱产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的普及推广,加强农村能源和生态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特色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

  自治机关加大农业投入,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上缴省的部分按规定返还自治州后,专项用于对土地的保护。

  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依法保护耕地,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扶贫工作,对贫困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采取灵活措施,从资金、物资、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

  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及发达省市的帮助和扶持,加强贫困乡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将特困人口聚居地方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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