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6月30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8月29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1年1月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属甘肃省管辖。自治州辖区为: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临夏市。
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自治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县、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本州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族人民平等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管理,依法预防和惩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制定优惠政策,加速自治州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自治州自治机关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各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