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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崖画保护条例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沧源崖画保护条例
(2011年2月28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沧源崖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沧源崖画,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代人类在崖壁上描绘的反映当时人们生产生活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迹。

  第三条 在沧源崖画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沧源崖画的保护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沧源崖画各崖画点的位置,划定具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沧源崖画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沧源崖画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七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管理机构负责沧源崖画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沧源崖画保护规划;

  (三)制定沧源崖画保护管理措施;

  (四)设置沧源崖画保护界桩和保护标志;

  (五)收集整理沧源崖画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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