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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

  每年“白露”节令为大理漾濞核桃节。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漾濞核桃品牌和发展漾濞核桃产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漾濞核桃产业发展规划;

  (三)培训漾濞核桃产业专业技术人员,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四)办理漾濞核桃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手续;

  (五)负责漾濞核桃种质资源的调查、建档、挂牌保护和变化监测工作;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漾濞核桃的种苗培育、种植和果、仁加工,执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泡核桃综合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漾濞核桃种苗生产、营销,应当经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漾濞核桃种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和完善种质资源库。

  第十五条 从事漾濞核桃种苗嫁接、种植栽培和果、仁加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在漾濞核桃果、仁加工中,不得使用影响漾濞核桃品质的化工产品。

  第十七条 自治县编写的地方乡土教材,应当有介绍漾濞核桃种植历史、产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漾濞核桃知识产权,支持单位和个人申报技术成果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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