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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已于2011年1月16日漾濞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漾濞核桃原产地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漾濞核桃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漾濞核桃,是指获得国家《原产地标记注册证》和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泡核桃综合标准》,以漾濞大泡核桃为主的核桃品种及其产品。

  漾濞核桃产业包括漾濞核桃的种植、加工、营销等。

  第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漾濞核桃种植、加工、营销、科研、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漾濞核桃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种质、优化品种、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促进漾濞核桃产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漾濞核桃产业发展。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种植漾濞核桃,开发以漾濞核桃为原料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工艺品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漾濞核桃产业发展。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漾濞核桃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漾濞核桃历史文化的发掘整理、文艺创作和旅游活动,提升漾濞核桃品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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