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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
(2011年2月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
  古茶树保护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农业用地范围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科技、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古茶树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公民保护古茶树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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