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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2011修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1992年5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橡胶种植、加工、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天然橡胶资源包括天然橡胶林地、林木和天然橡胶产品。
  天然橡胶产品包括原产品、初产品和相关产品。原产品是指橡胶树直接产出的胶乳、胶线和胶块;初产品是指对原产品进行加工制成的各种干胶和浓缩胶乳;相关产品是指对橡胶原木、橡胶籽(壳)、橡胶加工废弃物进行加工制成的半成品或者成品。
  第四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个人的天然橡胶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自治州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天然橡胶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橡胶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天然橡胶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产业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农垦、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天然橡胶产业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产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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