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对大检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的时间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

  大检查结束后,各级大检查办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各市大检查办应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材料报省大检查办,并转报所属各县(市、区)开展大检查情况的报告。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敢于暴露问题,不回避矛盾,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大检查所采取的措施与效果;(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3)对下一步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建议。省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组织领导

  开展这次大检查是加强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为加强对大检查的统一领导,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联合成立全省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联系电话:0571-87052892或87053279),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统计、监察、司法行政、法制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察机关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大检查声势。各级法制办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大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行政、法制等机关的沟通联系,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大检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