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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二)自查阶段(6月20日前)

  检查对象应按当地大检查办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表。各级大检查办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切实抓好对本地区自查对象填报自查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自查结束后,各级大检查办要逐级将同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填报的自查表上报上一级大检查办。

  (三)重点检查阶段(6中旬-8月)

  各级大检查办在自查阶段工作就绪后,要抽调精干力量,组织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具体安排为:

  6月中旬-8月,县级对乡镇、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乡镇、街道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30个以上基层统计单位。

  6月中旬-8月,市级对县(市、区)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原则上重点检查县(市、区)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若干个乡镇、街道和基层统计单位。

  6月下旬-8月,省级结合统计巡查、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等工作,对4个市和2-4个省级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并抽查若干个县和基层统计单位。

  各级大检查办在实施重点检查前,可采取随机与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重点检查:(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2)工业总产值、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能源消费量、城乡居民收入和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社会科技统计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4)有统计违法违纪嫌疑的;(5)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查案不力的。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各级大检查办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和省两级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各地也应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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