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
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这次大检查时间安排在2010年5月至9月,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阶段(5月底前)
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将在组织各市、县(市、区)及省级有关部门收听收看全国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后,联合召开全省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大检查作进一步动员和部署。各市、县(市、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抓紧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自查并印发自查表,做好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培训等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公告大检查有关事项,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广泛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