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统计普法重点对象的领导干部采取讲座等面授形式,进行统计普法宣传,取得明显效果;
6.统计局领导班子集体学习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至少5次,并有记录;
7.本局面向社会曝光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或者向上级统计局提供典型统计违法案件材料在3次以上;
8.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普法验收工作,并且本局统计普法档案齐全、规范。
(三)对省级单位推荐评选条件
1.在本系统内,认真贯彻省普法办和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浙统〔2006〕74号),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任务;
2.积极组织本单位及在杭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统计干部、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参加统计局、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统计普法培训班等学习活动;
3.以各种培训、会议和检查为契机,组织本系统统计普法重点对象学习
统计法知识;
4.组织开展纪念《
统计法》颁布25周年活动。
二、先进个人
(一)推荐评选对象: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和省级有关单位从事统计“五五”普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二)推荐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统计法,依法统计意识较强,并在统计普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积极主动做好统计普法工作,直接组织或参与大型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3.熟悉并在各种培训、会议上宣讲
统计法知识;
4.积极组织本单位及有关单位领导、统计干部、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
三、推荐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推荐评选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名单。
(二)市、县(市、区)统计局中的先进集体,由各市统计局组织推荐和初审,报省统计局审批。
市、县(市、区)统计局中的先进个人由所在统计局提出推荐材料,经市统计局初审,报省统计局审批。
省级有关单位符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的,由各单位自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