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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26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四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任何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禁止侮辱、侵害、遗弃残疾人或者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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