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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推荐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六)在“本人申请意见”栏目中应填写本人愿意作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项目保护单位意见”须加盖项目保护单位公章。
  (七)在“区县专家小组评议意见”栏目中,应填写专家评议意见;在“区县专家小组名单”栏目中应填写专家“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等个人信息。推荐项目不属于区县保护项目的,将由我局组织专家直接评议,上述栏目可不填。
  (八)推荐项目属于区县保护项目的,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栏目中加盖区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公章;推荐项目不属于区县保护项目的,在“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两个栏目不要都填写。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  业

 

职务职称

 

荣誉称号

 

确定为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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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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