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推荐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沪文广影视[2009]1316号),我局定于近期开展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本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掌握并承续某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为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项目;
2、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推荐项目属区县保护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要从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3、名录项目群体性较强、范围较广泛的。
二、推荐程序
(一)个人提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负责该项目保护的区、县文化(广)局提供申请材料;不属于区县保护的项目,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负责该项目保护的区、县文化(广)局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不属于区县保护的项目,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我局所属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的要求见后文)。
(二)属于区县保护的项目的,区、县文化(广)局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名单,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三)我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进行整理分类,通过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评审、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社会公示、复核审定等程序后,公布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