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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文化(广)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经我局上报并积极争取,2010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下达至本市,主要用于本市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专项资金应根据有关规定划拨至指定项目的保护单位。现就做好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各区文化(广)局和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遵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工作。

  专项资金应用于国家级指定项目的调查、研究,保护规划的制定,运用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记录,资料的抢救、整理和出版,代表性实物资料的征集,资源数据库的建设,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编纂相关教材,开展项目宣传展示活动等。

  专项资金不可用于基建工程,更不可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的发放。要坚持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区文化(广)局和有关单位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国家级名录项目特点,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细则,并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国家级名录项目实施情况、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专门针对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财务制度,加强预算控制与管理,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都必须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做到合理安排;年度结余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使用,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同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设备,应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做好台帐记录,我局也将于每年度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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