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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伊春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积极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稳定,明确其职能任务,科学核定编制,县级供销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供销合作社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财税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好国家及省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补贴资金,加快发展农村流通网络和农民、林区职工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对符合法律要求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各级涉农、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制度批准减免。

  (三)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的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山特产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等流动资金需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农村、林场(所)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四)给予供销合作社优惠土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保障农村、林场(所)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支持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五)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挪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供销合作经济。各地因城镇、公路建设等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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