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突出贡献;
2、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理论建设和学术研究等有关方面作出突出的贡献;
3、长期在基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请各区、县文化(广)局、有关单位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各区(县)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对象1个,先进个人人选1-2名;有关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对象1个,先进个人人选1名。
(三)此次评选表彰的对象重点是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一线的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
(四)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对象。在评选工作中凡有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推荐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2)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先进事迹要求2000字左右,可另附页,审批表和附页材料一律A4 纸打印,先进个人审批表须附二寸免冠近照。表格电子格式可至市文广影视局政府网站(wgj.sh.gov.cn)“政务公告”栏目下载,并于2011年5月6日(周五)前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公共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六)市文广影视局对拟表彰名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 天。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在今年“文化遗产日”(6月11日)期间进行表彰,颁发奖牌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