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
(紫府发〔20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关于安顺市卷烟零售户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紫云自治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零售范围所界定的烟草制品的种类。
第三条 在紫云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且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等和经营无关的场所相独立,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应当出据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申请书上注明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面积和划分区域;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理化布局要求。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资金条件如下:
(一)城区范围内不得低于8000元;
(二)厂矿、企事业单位、农村集贸市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得低于4000元;
(三)行政村、自然村寨不得低于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