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投资办理私营企业的残疾人,工商、税务、卫生、公安、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应优先核发相关许可证或执照,税务部门优先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经营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工商、税务、卫生、公安、劳动、城管、文化等窗口部门应为残疾人设立残疾人服务绿色通道,行动特别困难的,要主动上门服务,缩短行政许可时限,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年审类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的残疾人,卫生部门办证免费,体检收费给予优惠。
第二十九条 国税、地税部门应按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员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关心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就业问题,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而拒绝录用残疾人。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聘用手续,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类企业除停产、破产外,一般不安排残疾人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扶持盲人按摩业发展。盲人参加按摩机构培训,由县残联给予一定补助,对实现个体按摩新开业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协助办理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并减免相关费用。
第六章 扶 贫
第三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发展生产,由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县扶贫部门按国家政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养殖项目的,有条件从事该项目的残疾人优先享受项目扶持。
第三十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残疾人,需从事种植、养殖业发展生产,项目具有可行性,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县农村信用联社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