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紫云自治县委办公室、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残疾人优惠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并在原救助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第十七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为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缴纳个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
  第十八条 对在紫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购买辅助器具的,给予减免优惠。其中:一般残疾职工30%,离退休残疾职工50%,农村残疾人80%,特困残疾人全免。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鼓励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本县残疾学生,县残疾人联合会给予助学扶持。标准为:大学本科每人每学年1000元;大专上每人每学年800元;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每人每学年600元。
  第二十条 在县外寄读的盲、聋、哑三类残疾学生,县残疾人联合会每学期给予一定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入学优先享受贫困生补助和住校生补助。
  第二十二条 扶持开展特殊教育,县特殊教育学校每年招收新生经审核认定,10人以下县残疾人联合会每人每年补助500元生活费,10人以上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每年为具有一定文化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和各类技术教育培训。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学校应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