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残疾人实行五保“供养”,“居家托养”、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应优先确定老年残疾人为服务对象。
第七条 符合城市低收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公租房待遇,并在楼层上按残疾等级给予照顾。
第八条 对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和无房户建房,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定下建房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并实行经济扶持及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报批费用免除。乡镇在每年危房改造工作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危房改造户数。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在办理房产登记、过户等相关手续时,凭其《残疾人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条 县供电局、县自来水公司对申请新安装生活用电、用水的贫困残疾人户,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每户限开一户),凭《残疾人证》和有关证明材料,优惠50%的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第十一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的凭证在交纳电视收视费时按贵州省广电网络公司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图书馆、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疗等服务行业的公共场所,应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或醒目标识,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优惠服务和优先办理。
第三章 医疗保障
第十四条 县各医疗机构对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并给予就诊、挂号、交费、化验、照光(片)、取药等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矫治手术、麻风畸残矫治手术、0-7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自闭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截瘫和脑血管意外造成的偏瘫患者所需的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服药及住院治疗、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及矫形器装配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合医减免时在原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