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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紫云自治县委办公室、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残疾人优惠办法》的通知

中共紫云自治县委办公室、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残疾人优惠办法》的通知
(紫党办发〔2011〕108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办部委,县人武部,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市驻紫单位: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残疾人优惠办法《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残疾人优惠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紫云自治县委办公室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7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残疾人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紫云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享受本办法优惠待遇。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切实做好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对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农村残疾人低保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补助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第四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救灾救济资金优先安排残疾人,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五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并按最高标准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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