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县实验学校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昌府[2009]21号 2009年05月13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昌江县实验学校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用地手续的复函》(琼土环资函[2008]81号)文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现将昌江县思源实验学校项目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昌江县实验学校项目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征收石碌镇孔车村委会集体土地66.96亩,其中:耕地26.91亩,园地40.05亩,地上附着物主要有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农用设施和其他。
三、土地及安置补偿标准
土地及安置补偿标准按昌府办函[2006]4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10倍;园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年产值10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15倍;青苗(只计当年)给予一造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昌府[2003]2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拆迁统一安置等办法。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