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顺关系
1、理顺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由县级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不能转给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等工作,上级有关部门需要乡镇党委、政府配合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县级机关要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清理、取消形式主义的达标评比活动。对乡镇的考核工作由县党委、政府组织实施。不能把不属于乡镇职能范围的事项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2、理顺乡镇党委、政府及内设机构之间的关系。乡镇党委、政府内设机构不搞党政分开,提倡乡镇党政干部交叉任职。在乡镇行政机构设置上实行综合设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3、理顺县级部门派驻机构与乡镇的关系。县级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党组织关系按照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主要领导的调动、任免要事先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级部门派驻机构的协调和监督。
(1)涉农和直接为农村服务的机构,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县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2)教育卫生医疗机构,行政、业务上接受县主管部门领导,乡镇政府要协助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3)具有监督检查和执法(执行)职能的机构,实行县级主管部门的垂直管理。单位领导人的任免事先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4、理顺乡镇与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加强和改进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协调好各服务中心、农村经济合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加强农户与市场的联系;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农户与信用社等农村金融组织的关系,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保障;协调村(居)民委员会与各种经济组织的关系,严格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三)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
乡镇机构设置,按照统一、效能、适用的原则,不搞上下对口、不搞一事一职。
1、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乡镇机关设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3个内设机构。
(1)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主要承担乡镇党委、政府的日常事务;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工青妇及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和城市环境卫生、路政设施等镇容镇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和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本乡镇经济建设、农业发展规划与技术推广、农田水利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公有资产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投资发展环境的营造等指导工作;负责协调财税、工商、金融等部门关系及其他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工作。
(3)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主要承担科教文卫事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民政优抚、民族宗教、农村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主管全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人口理论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做好人口计划的编制和统计上报工作。
(4)人大、纪委、人民武装部、工会、团委、妇联等机构按有关法律、章程规定设置。
2、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要有利于服务职能发挥、有利于创新服务方式进行优化综合设置。对涉农服务单位要积极发挥为农业服务功能,根据实际情况,稳定农业技术服务单位,将涉农技术服务单位综合设置为农业服务中心,将涉及社会公共事务服务单位综合设置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保留卫生院(加挂“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牌子)。原事业站所(中心)全部予以撤销。石碌镇是县政府所在地,但县建设局已下设清洁站、绿化站具体负责县城的环境卫生、城市绿化、路灯管理等职能,因此,石碌镇不另设市政服务中心。
(1)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农业技术服务管理。主要承担本乡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生产技术的推广、指导和服务,动植物防疫、检疫,水土保持监测等涉农服务职能。
(2)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承担本乡镇文化、体育、广播、劳动保障、就业指导、人才开发、社区建设和机关后勤等公共服务职能。
(3)卫生院主要承担本乡镇公共医疗、公共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等公益服务职能。
(四)编制调整
1、按省方案规定各市、县乡镇行政编制精简10%。我县原定行政编制301名,按10%精简,全县乡镇行政编制应核定271名,比原定编制减少30名。精简下来的编制作为乡镇剩余编制备用。
2、合理配置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为确保基本工作力量,同时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乡镇非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总量平均20名。乡镇事业站所(中心)整合后,现有人员只出不进,实行自然减员逐步消化。其他条件成熟的服务性机构可改制为经济实体或中介服务组织,由乡镇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等方式向其购买服务,将财政拨款逐步由“养人”为主向“养事”为主转变。
3、严格控制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一律由省一级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县级在总量内调剂使用。我县要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逐步推行“实名制管理”和“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乡镇一律不得超编进人,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招录新进人员。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乡镇的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不得对乡镇的机构编制做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乡镇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不得作为依据。
(五)党政领导职数配置
1、乡镇党委领导职数。每个乡镇党委设党委委员7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兼人大主席),副书记2名(1名副书记兼镇长)。兼任副镇长的党委委员1-2名;兼任其他职务的党委委员2-3名。
2、乡镇政府领导职数。按省方案规定为镇长1名,副镇长2名(规模较大的镇可多配备1名副镇长)。我县乡镇政府配备镇长1名,副镇长3名。
人大、纪委、人武部、工会、团委、妇联等领导的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琼府[2008]79号)和《关于解决我省乡镇农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社障等问题的通知》(琼府[2008]64号)精神,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一是人劳、编办及有关部门要进行调查摸底,对乡镇现有人员进行身份认定,清退没有正式组织人事录用手续和劳动用工手续的人员。二是严格退休制度,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三是根据新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超编人员进行妥善分流。乡镇事业人员在编制总额内进行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制,优化人员结构,未聘用的农口事业人员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分流出中心。乡镇事业人员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由人劳部门牵头,按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