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太坡园区思源学校路后市政道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昌府[2009]19号 2009年4月30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现将拟定的《太坡园区思源学校路后市政道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范围为:石碌镇孔车村委会集体土地19.54亩,其中:耕地1.58亩,园地15.54亩,甘蔗地2.42亩。
二、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按昌府办函[2006]4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甘蔗地:土地补偿费每亩6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9000、青苗一造补偿每亩1000元。
(二)耕地:土地补偿费每亩17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18750、青苗一造补偿每亩1250元。
(三)园地:土地补偿费每亩8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8000、青苗一造补偿每亩7000元。
(四)旱地:土地补偿费每亩6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9000、青苗一造补偿每亩1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及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按昌府[2003]2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地上附着物:水井每口给予750元补偿
(二)零星青苗:
1、芒果、波萝蜜、椰子、木棉:有果产每株150元,无果产每株20元至50元。
2、香蕉:有果产每株25元,无果产每株10元至15元。
3、木瓜:有果产每株20元,无果产每株6元至15元。
4、番石榴:有果产每株50元,无果产每株10元至30元。
5、竹子:每丛35元。
6、围篱刺:每米4元
7、用材树:大株15元,中株10元,小株6元。
(三)其他未涉及有关补偿事项,按国家、我省、我县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