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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

  注:本表一式两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各一份。

  附件3
  经 济 类 型 分 类 与 代 码(GB/T12402-2000)

 

经济类型

说  明


10

内资

资本(资金)主要来源于内地的经济组织

11

国有全资

全部资产(资金)归国家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中的国有联营)和国家机关、政党机关

12

集体全资

全部资产(资金)归集体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和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13

股份合作

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

联营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的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非公司型经济组织

15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

私有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组织

19

其他内资

以上未包括的内资经济类型

20

港、澳、台投资

资本(资金)部分(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港、澳、台的经济组织

21

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22

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23

港、澳、台独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独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24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投资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9

其他港澳台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港、澳、台投资经济组织

30

国外投资

资本(资金)部分(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国外的经济组织

31

中外合资

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32

中外合作

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33

外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34

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39

其他国外投资

以上未包括的国外投资的经济组织

90

其他

以上未包括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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