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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


  经省厅或我局业务报备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各县(市)的分支机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时,要及时将机构的业务报备情况向当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业务备案批复函复印件。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的基础上要建立工作档案,主要掌握单位名称、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加强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的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程序

  (一)拟定方案。凡符合规定条件,需要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根据“两个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目标拟定企业年金方案,确定拟选择的受托人。

  (二)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集体协商书面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还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

  (三)报送备案。企业年金方案通过集体协商形成决议后的10日内,将企业年金方案及集体协商决议等材料报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部、省属企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后抄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附件1);

  2、《徐州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附件2、3);

  3、《企业年金方案》(一式三份);

  4、《徐州市企业年金人员花名册》(附件4);

  5、集体协商决议;

  6、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主管部门和国资委同意的批复;

  7、《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劳动工资报表和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9、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内容包括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是否按时缴纳等情况)。

  (四)审核批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或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由报送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向该企业出具《关于同意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报送备案。

  三、建立企业年金相关情况的报送制度

  根据省厅《关于报送企业年金工作开展情况的函》的要求,请各县(市)、铜山区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已备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职工人数、备案时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总数和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等情况汇总报市局养老保险处(附件5)。自2011年7月1日起每季度报送1次。

  请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单位基本信息(附件6)、业务备案函复印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表(附件7)和已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的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函复印件报送市局、县(市)局养老保险处(科)。自2012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表报送市局、县(市)局养老保险处(科)。

  四、切实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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