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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和规范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根据人社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35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制度

  (一)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均可按“两个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应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全体职工,并可对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适当倾斜。企业可以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

  (三)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征得出资方同意后)的10日内,由企业年金委托人报企业所在的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接受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企业年金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报送备案。对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

  (四)企业年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与有资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停止或取消其企业年金方案。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基金管理合同通过省厅备案后,企业年金方案开始运作,备案后抄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五)经原劳动保障部资格认定,并经省厅业务报备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徐分支机构,在我市境内开展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的,应向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报备,未备案的,不得在我市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并按有关规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未取得企业年金经办运营资格的机构不得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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