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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昌江核电厂进场道路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昌江核电厂进场道路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
(昌府〔2009〕11号 2009年3月4日)


  海南昌江核电厂进场道路项目是海南昌江核电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通道。为积极稳妥地推动核电项目的建设,保证核电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交通条件,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核电进场道路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该项目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海南昌江核电厂进场道路项目。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海南昌江核电厂进场道路全长17.377公里。东接海南西线高速公路邦溪出口,西至海南昌江核电厂,途经石碌、十月田及海尾三个镇,征地面积约66.7306公顷。

  三、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按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海尾镇区域“范围外”综合补偿倍数18倍计算。即土地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2724元/亩。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海南昌江核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昌府[2008]89号)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拆迁统一安置等办法。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候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阻碍、破坏征地拆迁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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